本文闡述了高低溫試驗箱溫度突變的要求試驗
作者:錦華試驗 | 發布時間:2021-07-07
在本節中,我們描述了在沒有包裝、電源或“可供使用”的情況下在室溫下進行測試的測試程序,當測試樣品實際上與特定的安裝架一起使用時,測試室內的溫度也稱為室溫,這些裝置應用于測試。高低溫試驗箱環境試驗設備里面最常見的溫度試驗設備,與其類似的相關產品有高低溫交變試驗箱、恒溫恒濕試驗箱、高低溫濕熱交變試驗箱等等。適用于工業產品高溫、低溫的可靠性試驗。汽車環境模擬試驗室該環境控制艙是國內唯一能夠實現汽車冷啟動試驗、汽車高低溫試驗、霜霧模擬試驗、車內有害氣體模擬試驗、整車排放試驗等可靠的實驗環境。步入式高低溫試驗室步入式高低溫試驗室應用于國防工業、航天工業、自動化零組件汽車部件、電子電器件、塑膠、化工、制藥工業及相關產品之耐熱、耐寒測試,為產業界提供大型零件,半成品,成品之大型溫濕度測試環境空間,適合于測試產品量多、體積大之試驗設備。測試室內的溫度測量須按照標準所載的要求進行。高、低溫試驗箱的溫度應調整到與嚴格等級相符的溫度值,并有足夠的時間使試樣溫度穩定,對于功能試驗,必須按照試驗樣品的相關規格通電或加電負載,并檢查其是否能夠達到規定的功能(注意: 此時試驗樣品在運行或負載條件下,只要表面溫度不超過環境大氣溫度5k,均視為無散熱)。
暴露于低溫條件下的試樣持續變暗,應從溫度達到穩定狀態時計算(當試驗室溫度達到設定溫度時,將有一個緩沖過程,在此過程中溫度偏差和波動較大,這種現象將持續10-30分鐘,直到溫度點達到穩定狀態) ,在條件試驗結束時,試樣應恢復到原始狀態。對于用電運行或裝有電力負荷的試樣,在進行恢復程序之前,必須停止通電或卸載負荷。
有關規范可規定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試樣仍在高低溫試驗箱內)加載或測量,必要時應指定測量項目和時間,在測量期間不得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注意: 在條件試驗期間,不允許將試樣帶出試驗室進行預回收測量,然后將其重新放入試驗室。如果需要在期限結束前的特定時間內了解試樣的性能,應在每一特定時間內增加一批試樣進行回收和最終測量,并對每一批試樣進行單獨測量.
附:試驗結束后恢復
測試樣品應在標準大氣條件下回收,直至解凍。要去除水滴,用手搖動測試樣品或在室溫下用空氣吹短時間。當測試樣品在標準大氣條件下回收時,回收時間應足以穩定溫度,至少1h。當測試幾個樣品周且1h的恢復時間足夠時,最長恢復時間為2h。所有測量必須在此時間結束前完成。如果相關規范要求,試驗樣品應在恢復期通電或加載,并應連續測量其性能。當標準大氣條件不適用于測試樣品時,相關規范可以規定其他回收條件。在最終檢測過程中,應根據相關規范對測試樣品進行目視檢查和電氣和機械性能測試。